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己○○丙○○辛○○戊○○甲○丁○○共同選任辯護人乙○○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庚○○、己○○、丙○○、辛○○、戊○○、甲○、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楊智守法官陳月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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