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4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495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台幣參佰元(即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台幣參佰元(即違約金)。
(二)事實及理由:
1.債務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台幣參佰元(即違約金)。
2.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台幣肆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