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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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金上訴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07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薏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78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5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薏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孫薏婷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茲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