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金上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5號上訴人即被告KELVINLEEKOKCHOON(中文名: 李國駿 )
住○○市○○區○○○路00號房號000(即沃客旅館,在押) 陳啓順 上列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5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其中理由欄第2、3行關於「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之記載,應更正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增訂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5號,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其中理由欄第2、3行關於「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之記載,顯係「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誤寫之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胡宜如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