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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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劉 賴素華 相對人 賴素泳
劉全 張萬 以 劉坤火 賴世寶 賴小燕 沈貴米 賴明松 陳惠玲 蔣懷陸 賴祈財 賴國財 賴國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如附表二所示,並各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7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06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即如附表二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負擔,並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確定,爰請求裁定相對人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葉昱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由相對人賴素泳於98年││││3月10日預納。│├────────┼───────┼──────────┤│第一審地政規費│32,375元│由聲請人於99年4月21││││日、11月15日、11月17││││日、100年5月2日預納││││。││├───────┼──────────┤││15,850元│由相對人賴素泳於98年││││4月1日、11月5日、100││││年5月3日預納。│├────────┼───────┼──────────┤│第一審鑑定費│47,500元│由相對人賴小燕等5人││││於98年6月11日預納。││├───────┼──────────┤││13,000元│由聲請人於100年6月3││││日預納。││├───────┼──────────┤││63,000元│由相對人賴素泳預納。│├────────┼───────┼──────────┤│第一審戶籍謄本費│260元│由相對人賴素泳於98年││││3月23日預納。│├────────┼───────┼──────────┤│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由聲請人於100年9月22││││日預納。│├────────┼───────┼──────────┤│第二審地政規費│2,250元│由聲請人分別於101年1││││月17日、2月23日預納││││。│├────────┼───────┼──────────┤│第二審鑑定費│50,000元│由聲請人於101年5月9││││日預納。│├────────┼───────┼──────────┤│合計│296,035元│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負擔之比例負擔。│└────────┴───────┴──────────┘附表二:各共有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應負擔之訴訟費用:296,035元│├──────┬───────┬──────────┬────────┤│當事人│應負擔之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備註│├──────┼───────┼──────────┼────────┤│ 劉賴素華 │1/8│37,004元│業已預繳133,205│││││元【計算式:4308│││││0+37875+50000│││││+500+1750=133│││││205】。│├──────┼───────┼──────────┼────────┤│賴素泳│1/8│37,004元│業已預繳107,830│││││元【計算式:2872│││││0+15850+63000│││││+260=107830】│││││。│├──────┼───────┼──────────┼────────┤│劉全│1/8│37,004元││├──────┼───────┼──────────┼────────┤│ 張萬以 │4/100│11,841元││├──────┼───────┼──────────┼────────┤│劉坤火│349/5000│20,663元││├──────┼───────┼──────────┼────────┤│賴世寶│147/5000│8,703元│業已預繳11,000元│├──────┼───────┼──────────┼────────┤│賴小燕│147/5000│8,703元│業已預繳11,000元│├──────┼───────┼──────────┼────────┤│沈貴米│1/16│18,502元│業已預繳11,000元│├──────┼───────┼──────────┼────────┤│賴明松│1/16│18,502元│業已預繳11,000元│├──────┼───────┼──────────┼────────┤│陳惠玲│1177/10000│34,843元││├──────┼───────┼──────────┼────────┤│蔣懷陸│1/16│18,502元│業已預繳11,000元│├──────┼───────┼──────────┼────────┤│賴祈財│378/7500│14,920元││├──────┼───────┼──────────┼────────┤│賴國財│378/7500│14,920元││├──────┼───────┼──────────┼────────┤│賴國義│378/7500│14,920元││├──────┼───────┼──────────┼────────┤│總計│1/1│296,031元(-4元)││├──────┴───────┴──────────┴────────┤│聲請人及相對人賴素泳應依得請求金額多寡負擔前揭4元之差額,故:││劉賴素華尚可取回:96,199元【計算式:000000-00000-0=96199】。││賴素泳尚可取回:70,82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70824】。││賴世寶、賴小燕尚可取回:2,297元【計算式:00000-0000=2297】。││沈貴米、賴明松、蔣懷陸尚應負擔:7,502元【計算式:00000-00000=7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