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審附民移調字第4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97年審附民移調字第48號就本院97年審訴字165號偽造文書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王沛雷書記官吳尚文通譯陳彥蓁調解委員邱義煌調解委員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乙○○到辯護人 鄭玉鈴 律師到相對人甲○○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應於民國98年1月22日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
伍萬元整,除調解成立當庭給付壹萬元外,其餘款項以匯款方式匯至聲請人提供之第九信用合作社民生分社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相對人為給付後,聲請人就調解成立日前與相對人間所生
金錢債權債務關係(含消費借貸、損害賠償等)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㈢聲請人前執有票號AT0000000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國分
行支票,同意交付本院地股保管,待確認第㈠項給付後,授權本院地股發還予相對人。(如附件支票影本)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吳尚文法官王沛雷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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