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97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號就本院97年審交易字60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王沛雷書記官吳尚文通譯陳彥蓁調解委員邱義煌調解委員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應於民國97年12月12日以前給付聲請人現金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整。
㈡聲請人應當庭簽立撤回告訴狀,交付本院地股保管,並授
權地股書記官於確認相對人依約給付後,遞狀撤回本件告訴。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吳尚文法官王沛雷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