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575號債權人 謝馨儀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麗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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