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56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潘柏叡
潘紹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辯
論終結,原定於同年7月3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同年8月26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