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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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56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潘柏叡
       潘紹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辯
論終結,原定於同年7月3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同年8月26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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