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5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55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係「溫」 素芬 或「温」素芬。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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