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722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複代理人 袁瑞成 律師被告己○○
乙○○丁○○○丙○○甲○○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上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文鵬 律師
劉上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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