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983號聲請人 黃克修 即聯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聯祿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完成清算程序,故聲報清算完結等情,並提出該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
二、惟查,依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函,該公司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暫行核定稅額共新台幣六百十三萬零九百二十八元,本院因而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函請聲請人於函到十日內就此說明,聲請人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已收受送達,然迄今置之不理,並未補正說明,足信本件尚未清算完結,聲請人所為聲報清算完結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