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5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狀態網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狀態網路公司)、乙○○因95年度勞訴字第158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不服本院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狀態網路公司應自民國95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薪資新臺幣(下同)55,8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即95年8月25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部分,而查本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日為96年4月19日,爰暫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日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6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63,580元(計算式:[55,800×14÷30]+[55,800×9]+[55,800×19÷30]=563,580),暫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核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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