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忠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忠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忠信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11年聲字第197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3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忠信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原上更一字第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92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交簡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93370號函核准假釋;假釋後經更定其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於111年8月3日經法務部重新審核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69595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695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應注意受刑人刑後尚有罰金易服勞役335日待執行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