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淑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淑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淑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11月,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目前於法務部○○○○○○○○○○○○○○○○○○○○○○)執行中,並於111年8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5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1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上開罪刑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11月,本院為該等罪刑相關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罪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8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31480號函核准假釋,有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為上開受刑人所犯相關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於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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