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 朱麗敏 相對人 劉美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持本院111年壢簡字第202號民事判決對聲請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惟聲請人已就前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願供擔保,請准於前開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假執行程序亦屬強制執行程序,於假執行程序實施中,除得根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所為免為假執行之宣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以避免被強制執行外,殊無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中壢簡易庭以111年度壢簡字第202號民事簡易判決,命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24萬3,000元及自民國91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8%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274號案件審理中,相對人於111年6月24日持上開簡易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為假執行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1年度司執字第60128號受理在案,尚未終結,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民事訴訟及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固對上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提起上訴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林其玄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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