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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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27號原告 周清地 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 律師複代理人 陳世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森林 等22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森林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