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小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小字第327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劉運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中關於主文第一項「…,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拾壹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壹拾叁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關於債權金額之記載,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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