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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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張檍瑄 被告 盧玄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原告於104年4月10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本票(本票號碼:N0000000號),債權不存在;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塗銷於104年4月15日設定於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2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核原告各項聲明均為達成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附表:
┌────────────┬─────┬─────────────┐│請求塗銷之標的│抵押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苗栗縣頭份市○○段)│權利範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279地號土地│1/1│2,000,000│├────────────┼─────┼─────────────┤│280地號土地│1/8│2,000,000│├────────────┼─────┼─────────────┤│建物門牌:苗栗縣頭份市山│1/1│2,000,000││下里18鄰八德二路275巷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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