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31號聲請人 楊佳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7+1)×34×10=2,720元】。
二、請詳實 陳明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全部情形,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四、請陳明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電信費用1,000元之必要性,並依所列每月支出交通費1,000元、日常雜支及醫療費每月支出1,000元,提出半年內足額之相關單據證明文件到院。
五、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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