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交上訴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上訴字第2292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振宏選任辯護人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與被害人家屬間之和解事宜,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紀佳良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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