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3號原告 賴廷熾 被告 李榮洲 訴訟代理人 古典美 被告 謝豪義
謝東政 馮國峰 洪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4,883元【計算式○○○鄉○○段○○○○號土地面積1,389.07平方公尺上開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3,042元原告應有部分總和2/40=2,294,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2,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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