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忠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忠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潘忠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7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3年5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曾淑華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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