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68號事件承辦法官張蘭、吳燁山、李昆燁迴避該案之審理,惟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68號事件,業於民國103年5月12號經裁定駁回其聲請而終結,有裁定附卷可按;乃聲請人遲至該事件終結後之103年5月20日始具狀聲請上開三位法官迴避,有該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自無從准許,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初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