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宇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宇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宇台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0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
101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宇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0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101年11月23日起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1月17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4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12月4日。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