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56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緯中律師
周裕暐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㈠第19行及理由欄二、㈡第2行、第3行「左後輪距離左側路旁2.8公尺」,誤載為「左後輪距離左側路旁3.1公尺」,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㈠第19行及理由欄二、㈡第2行、第3行「左後輪距離左側路旁2.8公尺」,誤載為「左後輪距離左側路旁3.1公尺」,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