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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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投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
被移送人   劉丁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
9月5日投竹警偵字第10600129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劉丁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扣案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9月3日2時40分許。
(二)地點:南投縣○○鎮○○路○段○○○○巷○弄路口。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
幻物品強力膠,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下稱竹山
分局)員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而供其上揭行為所用
之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只。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竹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及扣案
物照片5張。
(三)扣得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只。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本院審酌被移送人
前曾於104年間因吸食強力膠行為,經本院以104年度投秩
字第12號裁定裁處罰鍰,此有其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竟再為本件吸食強力膠之行為,兼衡其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
,認應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又扣案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
袋1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
之物,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蕭元鳴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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