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497號
原 告 王建裕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
被 告 林原彰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臺中市○○區○○段○○○○○號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與被告所有同地段214地號土地(下稱214
號地)相毗鄰,但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施作圍牆及花台
侵越至系爭土地,無權占用系爭土地51平方公尺(即附圖一
編號A、B),原告依據民法第767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上如附圖一編號A、B之地上物
予以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
。
二、被告答辯:兩造間土地界址業經判決確定,被告施作之圍牆
及花台等地上物,並未越界使用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所有之土地互相毗鄰,而被告確有施作
圍牆及花台等地上物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
現場照片為證卷11-14頁),堪信為真實。
四、至於原告主張被告施作之圍牆及花台等地上物越界使用系爭
土地一情,因兩造就上開土地間之界址發生爭議,並由被告
提出確認界址訴訟,經本院以104年度豐簡字第185號(105
年度簡上字第161號)受理在案,經審理後,業已確定兩造
上開土地之界址點及連線。據此,本院乃囑託內政部國土測
繪中心依據上開訴訟確定之兩造土地界址點及連線,鑑定原
告主張上開圍牆及花台等地上物是否有越界使用系爭土地一
事,經該中心鑑定後,確認原告主張上開圍牆及花台等地上
物並未越界使用系爭土地,有該中心鑑定書(即附件)及鑑
定圖(即附圖二)為憑。足見被告施作之圍牆及花台等地上
物並未占用系爭土地,此外,系爭土地並無遭被告無權占有
使用之情事,原告請求如其聲明所載之事項,並無理由,應
併同其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