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坤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坤河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坤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02年5月30日前違犯,合於前揭數罪併罰之規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附表編號2至6),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吳志誠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年3月│有期徒刑4年3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24日│101年12月7日│101年12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案號│字第311號│字第162號等│字第162號等│├─┬────┼──────────┼──────────┼──────────┤│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56號│102年度上訴字第986號│102年度上訴字第98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14日│103年3月18日│103年3月18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56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673│103年度台上字第1673││決│││號│號││├────┼──────────┼──────────┼──────────┤││判決│102年5月30日│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3度執字第2525號(編號2至6應執行│││第1996號(103年度執│有期徒刑6年)│││更字第129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3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6日│102年1月30日│101年12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案號│字第162號等│字第162號等│字第162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986號│102年度上訴字第986號│102年度上訴字第98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8日│103年3月18日│103年3月1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673│103年度台上字第1673│103年度台上字第1673││決││號│號│號││├────┼──────────┼──────────┼──────────┤││判決│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525號(編號2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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