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55號上訴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安興 被上訴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
8月12日102年度重上字第155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50萬630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26,33
2元,固已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謝靜雯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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