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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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050號債權人 林瑞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春陽 、 廖駿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欲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請勿於前另外註明日期,請另狀更正之)。
二、聲請狀將債務人廖駿熒列為保證人,請敘明債權人就廖駿熒部分係請求其如何給付?(是否係對於主債務人潘春陽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駿熒清償之?或係請求渠等二人連帶給付?)
三、請提出債務人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