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小字第40號上訴人 徐聖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菊枝 間因本院106年度苗小字第40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