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金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偉倫選任辯護人張原瑞律師(法扶律師)本案被告張偉倫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