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31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郭秀琪 債務人 陳剬龍鄭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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