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55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
吳忠德 律師 葉繼學 律師原告丁○○
甲○○己○○共同訴訟代理人葉繼學律師被告庚○○訴訟代理人 鄭穎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