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尚謙 即胡寄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叁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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