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450號聲請人 江婉寧 相對人 許順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伍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票據法第6條既已明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則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之法理,解釋上民法第3條第3項得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尚不得適用於票據改寫之情形,故僅於改寫處按捺指印者,自不生改寫之效力。次按本票金額之記載,僅須明確、固定為已足,究以文字或號碼記載,要非所問。票據法第11條第3項雖規定,票據上關於金額之記載不得改寫,惟同法既無不許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記載金額之限制,於僅有其中一者改寫,且自票據外觀仍可明確辨識票據之金額時,衡諸票據有效解釋原則,自不得遽以票據金額經改寫而認該票據為無效。
三、經查:㈠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2、3、5所示本票之請求,業據其提出
本票原本,並陳報其已向相對人屆期提示,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附表編號4所示本票,其到期日中關於「月」之記載,經改
寫為「10月」,然改寫處僅有按捺指印一枚,並無相對人之簽名或蓋章,依上開說明,其改寫不生效力,故此本票之到期日仍應依改寫前之內容為認定。惟此本票改寫前到期日中關於「月」之記載,已因塗改而難以辨識,則此本票之到期日已屬無從確定,應以未載到期日視之,即視為見票即付。而據聲請人陳報,其已於改寫後之到期日即民國105年10月20日向相對人提示本票,則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規定,此提示日即為到期日,聲請人請求自該日起算利息,於法即無不合。是附表編號4所示本票雖視為未載到期日,惟就本件聲請之法定要件及利息起算日之認定並無影響,聲請人之聲請亦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其票面金額係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記載,號碼部分記載為新台幣(下同)「NT$:30,000」;而文字部分本記載為「壹萬元整」,後改寫為「參萬元整」。票面金額以文字記載部分雖經改寫,惟以號碼記載部分並無辨識不清或改寫之情形,且文字記載部分改寫後又與號碼相符,應可認本票上記載之金額已達明確、固定之程度,衡諸前揭說明,此本票仍屬有效,且票面金額為30,000元,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245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5年3月3日│30,000元│105年7月20日│105年7月20日│CH352855│├──┼──────┼─────┼───────┼───────┼────┤│002│105年3月3日│30,000元│105年8月20日│105年8月20日│CH352856│├──┼──────┼─────┼───────┼───────┼────┤│003│105年3月3日│30,000元│105年9月20日│105年9月20日│CH352857│├──┼──────┼─────┼───────┼───────┼────┤│004│105年3月3日│30,000元│經改寫為105年│105年10月20日│CH352858│││││10月20日,然改│││││││寫處未簽名,且│││││││改寫前日期無法│││││││辨識,視為未載│││││││到期日│││├──┼──────┼─────┼───────┼───────┼────┤│005│105年3月3日│10,000元│105年11月20日│105年11月20日│CH352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