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洪淑敏 被告 林姚桂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2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麗玲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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