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秩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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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秩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109年度秩字第89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被移送人 黃舜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鹿警分偵字第10900162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舜祥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內含強力膠之黃色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9年7月2日13時30分許。
㈡地點:彰化縣○○鄉○○村○○路○段○○○號明正國小校園。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資為佐:㈠被移送人黃舜祥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 林建福 於警詢時之證言。
㈢蒐證照片5張。
三、內含強力膠之黃色塑膠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併予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楊筱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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