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請人 梁采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蕭金鑾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所有權人為 葉俊驛 )。
二、提出債權證明。
三、相對人葉俊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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