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67號聲請人 蔡玉豐合興齒輪工廠上蔡玉豐即合興齒輪工廠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未用印,請具狀到院補正狀底用印。
二、依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合興齒輪工廠組織類型為合夥,負責人為蔡玉豐,請併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合興齒輪工廠,法定代理人蔡玉豐。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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