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15號原告 汪國榮 原告 汪稑畇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澤漢 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李震淮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9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87,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900元,尚不足新台幣9,80
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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