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380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佳翰 選任辯護人 段誠綱 律師
劉世興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限制住居之處所准變更為「新北市○○區○○路○○號5樓」。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然無羈押之必要,於101年11月27日裁定准予新臺幣7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其居所地「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12樓之1」,及限制出境出海。
二、按法院對於刑事被告所採取限制住居處分,目的為確保其能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防止逃亡,非限制其居住自由。是被告經法院裁准限制住居於某居所後,日後如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需變更原限制住居之居所時,如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無違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及其應遵守事項之意旨,並經法院審酌尚無不當時,即得准許。
三、茲聲請人以無承租原租屋處之故,已搬回至戶籍地即「新北市○○區○○路○○號5樓」,未能繼續住於原限制住居地等情,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涂光慧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志強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