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俊霖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俊霖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零壹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傅俊霖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惟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相關卷證資料在卷可證,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於民國101年9月20日經通緝到案,而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於101年9月20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因其自承無固定住居所,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馮昌偉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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