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6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克謨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克謨相對人即債務人東森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繼鵬 相對人即債務人萬歐萬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肆萬肆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