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裕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6995號),本院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馮裕峰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馮裕峰於民國101年4月間,以暱稱「不吃魚的老貓」登錄進入網際網路上之「愛情公寓」交友網站,因而結識暱稱為「蝴蝶」之 毛瓊 慧,其間 毛瓊慧 誤認馮裕峰係為喪偶之醫師,遂有意進一步交往。詎馮裕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自101年5月14日起迄101年11月12日止,陸續以如附表所示之投資、購車、購屋等不實事由,向毛瓊慧詐取金錢,致毛瓊慧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如附表所示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交付現金或匯款至馮裕峰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不知情之女兒馮 雨芝 (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方式,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予馮裕峰。嗣毛瓊慧未收到投資報酬,察覺有異,要求馮裕峰返還所交付款項,馮裕峰卻一再推託,拒不返還,毛瓊慧始知受騙。
二、本件被告馮裕峰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均先敘明。
三、證據方法:㈠證人即告訴人毛瓊慧於警詢、偵訊中指訴。
㈡證人 馮雨芝 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
㈢「愛情公寓」交友網站被告帳號大頭貼網頁列印資料。
㈣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內頁影本,郵政電匯申請書3份。
㈤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1份。
㈥證人馮雨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申請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1份。
㈦簡訊翻拍照片3幀。
㈧被告自白。
四、核被告以投資醫美診所、購車、投資晶圓代工廠、免洗筷子工廠、出售公寓等名目,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因而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於不同時間,以不同事由詐騙告訴人,使其交付金錢之行為,應認係出於個別之犯意而為,而予分論併罰,聲請意旨認被告各次行為乃基於單一詐欺犯意接續而為,本院並不採取。
五、爰審酌被告在網際網路交友網站結識告訴人後,利用告訴人對伊之信任,虛構附表所示之事由,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因而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其被害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被告犯罪後雖坦承犯行,且陳稱願清償告訴人,惟除於偵查中給付20萬元外(參見102年度交查字第1835號卷,第5頁背面),並未就餘款進行清償,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坤芳附表┌──┬──────┬─────┬──────────┬──────┬───────┬────────┐│編號│日期│交付金額│地點│交付方式│事由│宣告刑││││(新臺幣)│││││├──┼──────┼─────┼──────────┼──────┼───────┼────────┤│1│101年5月14日│10萬元│臺南善化郵局│現金│投資醫美診所│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101年5月15日│20萬元│臺南善化郵局│現金││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年5月26日│20萬元│毛瓊慧位於臺南善化區│現金│││││││民生路272號之住處││││├──┼──────┼─────┼──────────┼──────┼───────┼────────┤│2│101年6月28日│15萬元│臺南火車站附近大遠百│現金│共同向廠商團購│有期徒刑參月,如│││││百貨公司2樓星巴克咖││車輛之頭期款│易科罰金,以新臺│││││啡│││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1年10月8日│15萬元│臺南善化郵局│臨櫃匯款至馮│投資大陸地區之│有期徒刑參月,如││││││裕峰帳戶│DVD晶圓代工廠│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1年10月9日│20萬元│臺南善化郵局│臨櫃匯款至馮│投資免洗筷子工│有期徒刑參月,如││││││裕峰帳戶│廠│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1年11月12│3萬元│臺南善化郵局│轉帳匯款至馮│出售公寓與毛瓊│有期徒刑陸月,如│││日│││雨芝帳戶│慧│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7萬元││臨櫃匯款至馮││││││││雨芝帳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