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恩
林白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國恩、林白芷等2人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林國恩、林白芷等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