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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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散工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人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相對人南投縣照顧服務員職業工會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狀並無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章,於法不合,命聲請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