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號原告 莊子慧 被告 許嘉真 上列被告許嘉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莊子慧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許凱傑法官張國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