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告 謝宏德 被告成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4,877,751元,並於110年4月6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件在卷足憑(見補字卷第149頁、第155頁、第161頁至第163頁),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慈容